传真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传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现如今比较流行的一种合同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合同,大大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但却有人在质疑,传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即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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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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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传真属于数据电文,也即是证据形式中“书证”的复印件。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而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以,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般的否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下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有关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 二、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 三、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 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这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如何确认传真件的真实性?证据应具客观性,即能够确认真假、是否伪造?传真件(原件)在表现形式和复印件一样,本身可以伪造,比如将对方的签章拼接而成,然后,在传真上COPY。有人可能主张,传真上的时间、电话号码可确认是否在当时、从那台传真发出,这其实是误解,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 所以,传真件本身无法确认是否由对方发出、不能确认真假,不具有客观性,在对方否认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在签订传真件合同时一定要保留佐证(如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等书面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大额合同最好不采用这种方式。 集团法律事务部 张全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2-12
传真件如果没有盖章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4个回答  2013-12-12
和一般纸质的文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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