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处理涉及会计处理。首先,当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时,会计科目会根据发出的货物类型而异:如材料,通过“委托加工材料”;自制半成品通过“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则通过“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分别记入这些科目,并在提货时借记相应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受托方需设立“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材料明细账,记录收发货情况。受托方的收入、增值税和消费税会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烟丝,B企业需代扣代缴消费税2400元,相关会计分录在文中详述。
若委托加工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已交税款可抵扣。委托方应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记录,加工费和消费税借记相应科目,加工费加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待最终消费品销售时,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个体经营者加工的消费品,应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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