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听证的程序有什么?

如题所述

在进行行政听证时,行政机关应该在听证会举办前一个星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听证会举办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必要还需向社会发布公告。听证会应该公开举行,在听证会过程中应该制定笔录,并交由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签字。

一、行政许可法听证的程序有什么?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定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给付可以提起诉讼吗?

行政给付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因行政给付提出的诉讼称为行政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伴随福利国家给付行政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诉讼类型,以“给付性”为诉讼目的。在这种诉讼类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给付关系、行政主体的给付义务和给付行政权的配置、行政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等都在诉讼审理所应考虑的范围内,与传统以秩序行政为中心设计的诉讼类型多有不同。

给付之诉不能再为其他之诉所概括,有必要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以发挥其更为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行政给付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给付的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不能被其他诉讼所包括。行政给付的诉讼类型与传统的诉讼类型不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在诉讼审理所考虑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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