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 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4
南昌市的公益林保护条例中,对公益林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需对划定的公益林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市直属公益林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制作图案并公示。县、区级政府同样需要对所属公益林进行登记,设立保护标志,并通过图表公示,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这些标志。

各级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增加护林设施,划分护林责任区,监督公益林基层单位和群众参与护林活动。

公益林经营者需订立护林公约,组织护林,划分责任区并配备护林员,以防止对公益林资源的破坏。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等特殊区域的公益林禁止任何形式的采伐,而其他公益林则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进行诸如开垦、采石等破坏行为,还包括砍柴、放牧等。对于适宜造林的地方,政府组织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对于特定类型的林地,如成、过熟针叶林和疏残林,需要进行更新改造或补植,保持森林的多样性。

鼓励公益林内居民和单位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烧柴,推广使用沼气。政府支持公益林经营者根据长远规划进行种植、养殖和森林旅游等多元经营,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因无法采伐利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对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经济补偿,遵循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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