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这10条民法典颠覆性亮点
一、预告登记适用范围扩展
买卖房屋的协议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如不动产抵押协议等)均可适用预告登记。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221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权范围扩大
现行物权法仅规定浮动抵押人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正常经营权,民法典草案第404条将该权利赋予所有的动产抵押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404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
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但是抵押权不受影响。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悬赏广告性质明确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行为,可以引发单方允诺之债;另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可以引发合同之债。
与合同法第13条不同的是,民法典草案第471条对于合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并且其他方式与要约、承诺相并列。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草案》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五、明确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
长期以来,因合同法第84条仅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故并存的债务承担仅存在于民法理论以及司法考试的试题中。民法典草案第552条的问世,填补了这项空白,我国债务承担的体系也因此更加完整。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551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草案》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六、明确规定选择之债
我国立法并未规定选择之债,但选择之债在民法理论中早已存在;民法典草案第515条、第516条的问世,填补了这项立法空白。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515条 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草案》第516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七、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单方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之规定,债务免除行为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凭借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直接导致债权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终止。
但是民法典草案第575条却赋予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的拒绝权,这就导致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575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八、所有权保留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民法典草案第641条第2款将登记对抗主义运用到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只有办理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全新规定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641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保证方式推定的颠覆性改变
民法典草案第686条第2款是对担保法第19条的颠覆性改变,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再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是推定为一般保证!
如果最终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亦采纳民法典草案第686条第2款的规定,那么保证人的利益将得到更大程度的维护。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十、以违约为由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司法解释中仅支持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民法典草案第996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以违约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极具颠覆性。
相关法条:
《民法典草案》第99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