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7
1.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工作应由分管领导负责,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数额较小的开支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需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定期向班子成员报告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民主监督。
2.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重要的人事变动和下属党组织班子领导的任免需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提拨任用应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3.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州、县规定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开、公平竞争。不需要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开,接受监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一把手”负责监督检查。
4.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行政审批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一把手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具体业务工作。
5.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需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需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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