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如题所述

一、建设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作者首先以列宁关于一个国家的法应该统一的观点为指导,强调指出:“法要具备尊严与权威,首先就必须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科学性和统一性。”进而认为资产阶级法律规范互相矛盾,不能形成统一协调的科学体系。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共同的政治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有统一的必要,而且有统一的可能。

其次,对法律体系的统一的含义进行概括,认为:所谓法律体系的统一,不仅要求所有法律规范在它适用范围内的效力上的高度一致,而且要求法律体系内部的结构严密、体例一致、序列合理,形成一个完善和谐的有机整体。

再次,通过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考察,着重运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和国家法律制定颁布概况等资料证明,大量的法规需要制定,众多的立法机构要有序运作,不注意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势必形成各项法规之间的矛盾和混乱,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明确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科学地安排法律体系的结构。

首先,法律体系问题,最重要的是科学地安排法律体系内部的结构问题。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划分法律部门,首先要明确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历史上,资产阶级法曾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列宁认为根本没有必要。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最根本的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个法律部门的差异。这是马克思法学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依据。同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从实际的社会关系状况出发,特别是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实际状况出发。

再次,法律部门的划分应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它包括社会关系的主体、客体,当事人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等等。

最后,对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具体划分,一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一方面应该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整个体系,从法制建设的全局出发,作出全面的考察。

三、法的外部形式应该统一,规范性文件格式要标准化。

首先,在法律体系建设中,除了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明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要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法律规范性文件名称、格式)上作出科学的规定。

其次,通过我国古代法制史的考察可见,随着历代政治制度的兴衰革废,法的形式也日见复杂,但法的渊源却是互相因袭的。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在法的渊源方面引用抄袭了欧美以至日本的东西,编辑了《六法全书》,形成了庞杂的法律体系。

再次,新中国建国以来,在法的形式渊源以及法律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格式问题方面,积有30多年的实践经验,应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渊源问题,有关同志已作出6点区分和厘定,总的说有一定的科学价值。但有些问题尚待深入研究。

最后,从建国以来所制定的几千种法律法令来看,名称50几种。其中有些称呼相同,而格式迥异;有些法规格式大体相仿,但称谓不一;甚至还有一些弄不清究竟算不算法规文件。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三:一是制法机关不健全。二是由于法制不健全。三是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而建议:(1)对建国以来制定和颁布的法规文件,来一次大清理,大整改。(2)全面分析各种法规文件的内容与名称,厘定各种文件的格式,做到全国统一和标准化。(3)全国各级国家机关设置类似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那样的机构,负责对各国家机关制法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和检查,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