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甲类为保障性药品,可100%报销;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各地自行设定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里,甲类目录是保障目录,其中的药品是100%报销的。医保用药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具体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确定《药品目录》的原则是: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医疗保险能支付得起的药品。同时,既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商品;
而下列药品则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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