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违法行为有几种

如题所述

1、在国家机关单位和信访接待场所或附近一定区域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的;
2、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3、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煽动组织规模性集体或群体访的;
4、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敏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除此还有:
1.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2.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
3.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的;
4.其他在信访过程中或借信访名义实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非正常信访行为
1、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的;
2、越级走访的;
3、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的;
4、其他违反信访法律,法规程序的行为。
二、四种处置措施
1、对出现上述行为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进行劝阻、批评、教育;
2、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诚、制止;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五类行为将被处置
1、拒不通过合法途径信访,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走访,或者在国家机关及其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
2、以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拉横幅、打标语、喊口号或其他企图引起公众关注的形式表达诉求,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
3、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不实言论、信息,企图制造负面舆论,煽动他人;
4、政法机关判定、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施加压力;
5、策划、组织、指挥、煽动、串联利益诉求群体非法聚集,企图制造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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