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社保中心地址

如题所述

唐山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
一、事项名称:市本级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
二、承办处室:业务一处
三、责任人:杨立明
四、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办理增加人员需要提供参保人员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停保需要提供经劳动部门审核的解除(或调动)关系手续。
3、死亡人员停保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6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62号)。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办理结果:完成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申报核定及增减变化。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承办处室:工伤保险处
二、服务方式:窗口受理
三、提交材料
(一)工伤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定级后由企业劳资人员携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核定表》
4.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5.鉴定费票据原件贴于粘贴单上
6.1-4级人员领取伤残津贴需提供本人的农业银行卡号(每月25日发放伤残津贴)
(二)工亡待遇:
工伤职工认定工亡后由企业劳资人员需携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核定表》;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确认表》;
5.供养关系证明;
6.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7.工亡职工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
8.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费待遇:
工伤职工认定工亡后由企业劳资人员需携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工伤职工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工伤职工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5.工伤职工住院汇总明细(加盖医院公章);
6.工伤职工门(急)诊或住院票据原件贴于粘贴单上;
(原件留存保险公司或法院的,票据复印件需每张加盖其公章并注明原件留存地)票据按时间先后顺序粘贴。
7.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五、办理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六、办理流程
每月1-5日企(事)业单位(职工)按要求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部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社保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部门当时办理完结,如材料不齐全,当即告知补正→自受理之日起30日之内进行结算支付。
七、办理结果
打印支付结算单、银行定期放发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办理部门地址及电话
市本级用人单位(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地址:唐山社会保险事业局二楼工伤保险业务大厅(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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