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罚款权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按照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的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即《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该条例第12条还规定,对于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就是说,对于职工的罚款应当是一次性的而不应当是连续性的。
该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该条例第19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该条例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经济处罚:“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从以上这些规定来看,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对职工行使罚款权(经济处罚权)时,在罚款适用的情形和范围上、罚款适用的次数、罚款额的幅度上以及罚款的处罚程序上,都有了比较具体的法规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企业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依据,认为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
其实,《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仅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推广至其他性质企业,而且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废止。
依照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企业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是没有依据的,能否设置罚款只能通过法理来进行分析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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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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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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