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仅凭询问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能否认定违法事实

如题所述

不可以。一般程序的具体处理程序:(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二种: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一、简易程序,执法者当场决定。二、一般程序,需要经听证程序,重大复杂的案件,需集体讨论后决定。(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一般程序:1、重大案件,除了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节复杂的,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处理程序:(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经过上述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召集集体讨论后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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