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冬季取暖标准

如题所述

具体收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扩展资料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虽然没有全省统一规定,但是各地一般都规定不低于18度。省城哈尔滨规定,供热期间,居民居室内六点到二十一点的温度应达到十八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室温不得低于十六摄氏度。哈尔滨市供热办指出,如果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居室温度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供热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用热住户予以赔偿。2006年冬供暖开始后,省城供暖部门在居民小区设置测温点,如果怀疑自家室温不达标,居民可就近到测温点申请测温。哈市有关供热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我市选择部分小区做为试点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改革现行的热费收缴方式,实现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为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用户节能的积极性打下基础。现将试点小区供热计量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用户热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础热价加上计量热价。 二、节能建筑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二部节能以上并有市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节能证书的建筑。
三、具体收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四、缴费方式
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节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五、执行时间为2009—2010年度供热期。
六、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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