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养老特点
“自我养老”的概念及含义
在界定和使用“自我养老”这一新型养老方式时,学者们常有较大差异,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这种差异往往是和自我养老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
第一种,认为自我养老就是经济自立。穆光宗和
姚远曾就学界自我养老的概念界定问题进行过这样的总结:“自我养老的概念有两种表述。第一种,自我养老是指既不靠子女和亲属(或无从依靠),又没有离
退休金的社会保障,而主要靠储蓄或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如租金、股金来维持生计的养老模式。第二种,自我养老是指自力养老(不靠子女,退而不休)为主,外力养老(老年夫妻助养,
老年产业助养,老年保障助养,社会公益事业助养,政府政策助养)为辅的养老模式。”这两种表述的共同点是老年人自我提供经济支持,因而含义过于狭隘。
第二种,认为自我养老就是经济自立和生活自理。刘从龙认为:“如果老人有自己的收入来源、自己料理自己的生活,即为自己养老。”
第三种,认为自我养老就是经济自立、生活自理和精神自强。陈赛权提出一种“养老靠自己”的新模式。“养老靠自己”的含义是指“在整个养老时段上,不管是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还是精神慰藉都是依靠自己为主;当这三项中的某一项或两项失去自立而需要家庭、社会或国家提供服务或帮助时,自己仍有资源存量与之进行交换,不致于造成家庭、社会或国家的负担:只有当自己的所有资源存量几乎都耗尽时,才向家庭、社会或国家净索取”。杜守东认为,中国未来养老方式的选择,“只能走一条以自我养老为基础的综合养老的道路。……老年人首先应增强自我养老意识,立足于自我养老,这种自我养老不仅包括生活上的自我照料和精神上的自我慰藉,更主要的是要包括经济上的自我供养”。徐勤等人提出了老年人自立的观念,认为“‘自立’是一个与‘依赖’、‘依靠’相对应的概念。老年人自立包括经济、生活和心理三个主要方面。经济自立指老年人有自己独立的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