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应税:同一排放口中的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三个污染当量值。

税法说只征收一项,那么具体征收哪项?是最高还是最低?还是给到企业3选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TOC可较全面反映饮用水中有机微污染程度

2000年1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有机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被列为唯一的水质重点研究仪器,“TOC分析仪”被列为重点发展的仪器;国家科技部在“十五”期间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关键技术及集成设备研制中有TOC监测技术和设备项目;2002年,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在23号公告中,把TOC分析仪列为鼓励发展的环境监测设备。

2003年7月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总有机碳(TOC)被并列为有机污染物,并说明在同一排放口中的COD、BOD、TOC只征收一项,还规定了COD的污染当量值为1,BOD的污染当量值为0.5、TOC的污染当量值为0.49。

总有机碳(TOC)是水中所含有机物的总和,通过检测TOC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价水体受有机物质污染程度。研究了紫外光学吸收式TOC检测技术,利用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吸收光谱分界线的254nm的紫外光作为检测光源,并应用锁相放大技术提取微弱的一次谐波幅度信号,实现对TOC浓度的测量。结果表明:该项技术具有实时在线、不接触测量、体积小等优点,可以广泛应用到日常饮用水、工业用水TOC含量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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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24
企业排污费的缴纳: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石西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吨污水
  2) 1-2,12-13 0.125吨污水
  3) 2-3,11-12 0.25吨污水
  4) 3-4,10-11 0.5吨污水
  5) 4-5,9-10 1吨污水
  6) 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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