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与5年前死于车祸,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丙出嫁后拒不抚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老人,甲乙主要和儿媳丁一起生活,由丁供养,甲与2000年3月去世,留有房屋4间。问: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那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权?哪些人不可以?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