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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与5年前死于车祸,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丙出嫁后拒不抚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老人,甲乙主要和儿媳丁一起生活,由丁供养,甲与2000年3月去世,留有房屋4间。
问: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那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权?哪些人不可以?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09-05-25
这种情况只有戊有继承权,属于代位继承;丙因为不仅赡养义务和虐待老人因此失去继承权。
另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可以分得部分遗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25
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3个回答  2009-05-25
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如果未失继承权的话)、戊(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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