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前买的房子算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如题所述

领证前如果您是全款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其名下的,则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领证前您支付了首付,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那么对于该房产,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就共同还贷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如果该房产是双方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温馨提示:实践中关于结婚前买的房子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可能还会涉及到父母出资等具体问题,建议具体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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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29
第一,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是你的个人财产。结婚不改变房子的产权属性。
第二,如果是婚前首付一部分,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了(只要是婚后用你自己的收入还的,都算作共同还贷,因为你的收入是共同财产),那这个问题现在是有争议的。要综合看首付的比例、产权证取得时间来看,还要看地域,不同地方的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认定为共同财产,对方就享有一半的产权,只需要把你婚前首付以及婚前还贷的一半退还给你就行了。如果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那你需要付给对方婚后还贷的一半。
如果你只是未雨绸缪,那我建议你,房子的贷款让父母去还,并且每次都以转账的形式,就是从你父母的账户里转账到贷款还款的账户里。这样首付是婚前付的,婚后的贷款是父母还的,就完全跟对方无关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6-29
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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