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_网易新闻 http://news.163.com/17/0324/15/CGA6V5KL0001875P.html#f=slist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鲁迅·狂人日记
值不值得原谅是一回事,事情真相是一回事。
我更怕的是,我们会成为下一个“于欢”。
引用人民日报评论: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我不太懂法律,成为不了法院上的法官。
但是我有键盘有网络,能说说我自己的看法。
值不值得原谅?
没有什么值不值得原谅,我们也没有权利去评判他能否被原谅。
站在他的母亲立场,孩子是无辜的,谈何原谅?
站在死者伤者立场,这个人杀害了自己的人,凭什么得到原谅?
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去谈原不原谅很容易,但是事情已经发生,我们需要的不是原谅不原谅。
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
《辱母杀人案》南方系的报道没有直接表明自己的态度,但是有一定的倾向性,可以带动网友关注。
但是我们更需要的事实真相。
高利贷为何能横行,是否有官方与非法放贷方勾结。
于欢当时的行为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依据是什么。
警察出警之后,有没有保护好报警一方,处理好局面,为何报警后还有惨案发生。
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去追债的11人是否也存在违法,也需要判刑?
所欠高利贷,还需要偿还吗?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对了,这句话并不是马雅可夫斯基 说的,这锅他不背。
犯罪就是犯罪,杀人就是杀人。不要给犯罪开脱……
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这是发生在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的案件,是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的血案。看完新闻后本人觉得本案的发生是有一定的社会因素的结果,也是那一时刻必然的结果,
没有人能够容忍自己的母亲在自己的面前受到侮辱和伤害、对于20几岁的小伙子做出这样的事情、无论在情理上还是在法理上都应该会被原谅。法院判无期徒刑应该是量刑过重了。
本文中催债团伙,对欠债人采取的侮辱,谩骂,恐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已经违法了国家的法律属于有错误在先,根据法律规定这样情形可以减轻对犯罪人的处罚,然而作为小平民的我们没有看出法院在量刑上给予了减轻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的小伙子在母子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摆脱险境才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应该罪不至死。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应该都是情有可原。
本案中法院没有对小伙子判决死刑,并不是他们法外开恩,已经做到了减轻处罚的目的。虽然本案的小伙子用刀捅死捅伤了催债团伙的人,但是绝对不是出于主观故意,只是急于摆脱危险。法院最后认定是故意伤害罪,但是认定的有些牵强,只是有些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已。
在这个案件中显然不具备判决死刑的要件,他就是由一起民事纠纷升级的普通治安案件然后在升级成刑事案件的。在我国法律发展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死刑案件将会越来越少。这个案件如果被判决死刑将不会被最高法院核准。因为中国国务院在2012年发表的《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明确指出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取得进展,国家将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
本人观点觉得这个案件不可能会出现死刑判决,那么判决无期徒刑应该属于最高量刑标准了,这个判决没能体现出减轻处罚的人性判决的结果。就此案中 这对母子被催债人非法控制长达几个小时,这期间还遭受到了侮辱、谩骂,威胁、恐吓,在110出警后也没能给出完美的解决方案来化解这次危机,这对母子在没有摆脱危险的情况下、110转身离开后、小伙子在绝望的情况下才做出来的违法行为,这是属于事出有因,行为人过错在先完全可以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仔细阅读这个新闻报道后,根据新闻中体现出来的意思,这个一审判决还有些细微之处有待认定,催债团伙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毕竟在我国法律中,放高利贷和要账公司的行为是非法的。
他们母子被堵在办公楼里不能离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是不是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根据新闻中表述110离开后,小伙子也准备离开被他们拦了下来,这个细节是不是可以认定为限制了人身自由了?毕竟此案发生的导火索是他们不让小伙子离开,小伙子才拿刀子的。
再有小伙子在捅伤人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且也非常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或者是认为认罪态度好?这个很重要,根据刑法认罪态度好和自首是可以依法减轻刑罚的,是辩护律师没有提还是法院没有采信这个应该在判决中体现出来。
再有死者并非死于现场,根据监控显示死者是大约过了四五分钟后才驾车离开的,又有人证证明死者在医院还和他人因为琐事争吵,是不是他自己也应该为自己的死亡负点责任?因为没有采取积极地治疗措施。尸检结果显示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如果及时的进行就医输血其结果不一定会死亡。
这些细节自判决书上都没有体现出来,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判决存在着瑕疵。好在这是一审判决,希望在二审中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毕竟小伙子年轻应该多给他一些机会。
任何事情都讲究前因后果的因果报应。俗语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下善因必有回报,种下恶果必有恶报,在本文中催债人种下了恶果最终得到了死伤的报应,也可以说是死有余辜。佛家说;杀恶人,即是扬善。本案中的小伙子为了母亲和自己尽早摆脱险境无奈之下拔出刀子处理了社会上的渣渣,其实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
我以上讲的说法,其实是表达这个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刑事案件判决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考虑社会危害性。如果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得到轻判。但是小伙子得到轻判了吗?显然没有。现在催债团伙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定义为犯罪团伙而且已经被打掉,这个社会上黑恶势力将不会再危害社会了。但是公安机关出警的110同志,你们不会因为将本来可以化解的危机,酿成惨案而愧疚吗?
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中,小伙子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不值得推崇和学习,人死了必须有人为此负责,所以坐牢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法院能够判决10年以上的徒刑还说的过去,也完美体现了对催债团伙因错误在先,而减轻对小伙子的刑罚。所以我觉得判决无期过重了,现在网络上各个网站都在关注这个案件,在网易新闻上关注度已经达到了160多万人次,其主要原因就是法院在量刑问题上绝对是个错误,已经激起了民愤,否则不会引起广大网民的高度关注。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而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1名催债人对其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长达一小时的凌辱后,当着她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那么,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是我们,我们就应该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妈妈被“极端手段”侮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