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问题,要有几点认识:
第一、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有权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开发商在选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出售后又更换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征得购房者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这就使得原本只约束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购房者都无权单方面解除《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否则是一种违约行为。
参考物业管理网:
http://www.gywygl.com/PMRule.html 第三、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指定自身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后,又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发商必须保证已签合同的购房者利益不受损害。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禁止开发商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是规定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就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发商在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后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显然是违反了上述义务。因此,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物业管理网:
http://www.gywygl.com/PMRul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