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结构派女性主义的代表人物

如题所述

表人物
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女权辩护》
十八世纪英国的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最有名的著作发表于1972年的《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他认为女性存在的首要目标是做一个理性的人,而理性的实践则是透过妻子与母亲的身份来表达。
十九世纪美国的玛格丽特·芙乐(Margaret Fuller)不仅主张女性在法律地位和世俗生活理的权利,并更进一步的从存在哲学的观点,强调女性有追求内在自由的权利。即包括心灵的充实、智识的成长、理性与创造力的激发。芙乐认为母职是女性生活的一部份而不是全部,女性必须超越特定的家庭关系而去追求自我成长。而且特别指出女性的自我成长不是为了作一个称职的妻子或母亲,而是为了自我成长与自我实现。芙乐强调女性特质,不鼓励女性和男性直接竞争较劲。虽然男女特质不一样,但女性所拥有的权利却是相同的。芙乐一方面争取女性的平等权利,同时其思想亦具有浓厚的宗教与存在哲学的意味。
约翰·穆勒
十九世纪英国的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将女性权益的观点表现于《妇女的屈从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an)一书。穆勒指出法律的不平等使得婚姻制度的婚姻关系犹如主人与奴隶的关系。穆勒将政治哲学里公共领域的契约概念扩充到婚姻关系,认为婚姻契约必须经由当事人同意,在平等的条件下订定共同生活的方式。契约精神就是自主与自我决定,婚姻契约使女性不会在违反自身自由意志的情况下结婚。穆勒主张女性应有一技之长与经济独立的能力,这样才不会为了长期饭票而无奈地走进婚姻。穆勒也从自由竞争的观点指出,女性的能力如果真的不如男性,那麼不胜任的女性就会在竞争过程中被淘汰,不需要一开始就排除女性竞争的机会,开放机会给女性会给社会带来更多优秀的人才,使社会的运作更有效率。
约翰·穆勒、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两人均认为一般女性婚后应以家庭为主,女性的潜能主要是在家庭的领域里发展,不需要外出工作。但是男女的权利是相同的,那些特别优秀的特殊女性,应该不受任何阻碍,自由发挥他们的才能,甚至和男性一较长短。 整体而言,穆勒倾向伴侣式婚姻的理想,认为女性受良好教育才能成为丈夫知识上、精神上的伴侣。女人充实自己仍是为了男人,伴侣式婚姻理想说穿了就是要求女人“有点聪明但又不要太聪明”。
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
当代美国的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承继了十八世纪以来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但同时更加强调女性在公共领域的参与。其名著《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则对女性的家庭角色展开锐利的解析与批评。弗里丹认为为了发挥自我潜能,鼓励妇女和男性一样从事公共领域的活动。在父权社会的文化机制下,竭尽的塑造一个快乐、满足、幸福的家庭主妇形象,使得妇女自幼就向往这个形象,并把自己的一生寄托于家庭与婚姻关系。但这个理想的形象,只是迷思。由于家庭结构本质上缺乏有形的结构及酬赏制度,而且日复一日的重复同样的琐碎的工作,受过教育的现代妇女并不能从家庭主妇的角色上得到成就感及自我实现。
弗里丹鼓励女性放弃以家庭主妇的形象做为自我认同,但弗里丹也并未提倡女性在实质上放弃家庭生活,而是在事业与家庭间取得平衡。女性应从整体角度从事生涯规划,将家庭与事业都事先纳入发展计画中,生育小孩尤应事先规画,并将帮忙的人选安排好,并极力的鼓吹托儿所的设置。弗里丹认为女性可以同时兼顾家庭与事业,而以事业为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