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开标后取消招标算不算违法?

有一个厂家在网站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我们以其规定购买了标书并正确书写了投标文件,但是由于投标的厂家不多,2次流标,最后决定议标。可是得到的最后通告的是“我们决定不招标了”请问这违反招标法吗?

相关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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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算,有法律风险。
  招标投标法是一部调整市场秩序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其调整的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法律责任均做了规范,对各个程序阶段民事主体的义务也均有明确规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与不开标就不是招标人的随意行为。虽然合同法里,招标公告通常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开标被界定在要约生效后,承诺之前,但其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缔约行为而是受招标法规范的义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这个“确定”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投标文件是由招标人发出的,开标是招标人的法定义务,而并不取决于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普通的意思自治,招标投标应该是基于合同法的一部调整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平等民事主体的特别法律。

  关于招标人撤回或者终止招标文件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作出规定,这是立法的漏洞,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第8条,“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3年发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所谓擅自终止招标,意思就是指终止招标没有正当理由,根据该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擅自终止招标没有正当理由的,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局于2003年8月1日发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更进一步规定,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这些法律法规,均足以说明开标是招标人的法定义务,不得擅自中止或撤回。

  因此,撤回或终止招标文件,属于违反招标人的法定义务,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具体可以先行征求发改委的意见,以减少行政处罚风险)。其次,在民事责任上,合同法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也同时进行规制,对故意或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如贵司不开标首先是对其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将造成了投标人的损失,投标人为投标制作投标文件,存入保证金等等,损失是明显的,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投标人有权就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
第2个回答  2018-09-13
浩云8823的应答一看就不了解招投标行业的法律,正确答案是不违法,但有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终止]的要求: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从案例看,如果案例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发布招标终止公告或通知,那就违法了,而且公告或通知必须写明招标终止的理由。只要理由合理,那就不算违法。
第3个回答  2009-05-23
据我所知,应该是不违法的,最多招标方退还给你标书的费用,毕竟标还没有开出,招标方有权在标没有开出前决定取消招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5-25
按照招标法规定,如果因为投标人数不足3名导致流标,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重新招标,再次组织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可以在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发包。

所以流标两次后的业主,可以不招标了。

但是议标这个说法,已经是招标法不允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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