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和民事债务的区别?

某人虚拟事实来借钱,打了收条或者欠条,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归还,这样的算诈骗还是民事债务?是不是他想非法占有财产了?如果他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怎么办?请明白的朋友帮忙解答下。

  1,要看其借钱的目的。如果以占有该钱财为目的,压根就不想偿还而且最终也没有能力偿还,可以定为诈骗。
  2,借钱后,并不是按照约定内容实用而是擅自挪用,并非法占有该钱物,且无意偿还,也可能构成诈骗。

  综合来说:仅仅说有欠条也不是不可以构成诈骗,但是对有欠条的诈骗审核更加严格。
  第一,对方借钱时候,应当注明还款日期,抵押品或者担保等条目,若这些抵押,担保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的,就有可能认定诈骗。若确实存在,后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兑现的,则只能算民事借贷。
  其二,这里有刑法关于诈骗罪和一般民事借贷纠纷的判定依据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是否构成诈骗还需要看其主观目的,不过个人借贷超过30万以上且无力归还的,也可能让债务人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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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6
两者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一个是虚构了基本事实一个是虚构了辅助事实。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第3个回答  2009-05-22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如果你朋友借钱的目的就是"不还",并且虚构事实,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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