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性要求签订目标任务(该任务超出预期),不能完成要接受任何处罚包括自动离职,是否符合劳动法?
“4. 承诺目标邮件正文最后请做声明:本人XX 店长承诺如果因为自己的主观因素导致销售工作不力并完成不了目标,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任何处罚或者自动离职。”
公司随意变动任务,且不是各自根据实际敲定的,一刀切式的,这分明就无法完成。
太不合理了。
“如若本人未在2013年12月31日24:00点未完成以上自我承诺目标,
我将服从公司的任何安排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无经济补偿金的解聘和回炉.”
现在公司最终变成这样一句话。
我很讨厌“处置”这类的字眼,我是一个个体,如果我没用心做,那也就算了,是自己的错。
但是如果做了,还让人写这些东西,这算什么???太不地道了,太寒心了。
但我又不甘心一走了之,用行动证明。只是我也得防着小人这样来做。
所以烦请懂法律这块的大虾们帮忙指点一下。
谢谢
销售任务属于指标问题
必须全部员工70%以上均能完成的才合理,否则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