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个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税起征点的前世今生

如题所述

1、1980年开始,个税起征点经过多次调整,从800元调整至2011年的3500元,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2、个税起征点的前世今生

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5年9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行。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拟调至3500元。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2015年两会,针对“简单提高起征点不公平”的说法,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原副会长蒋大鸣教授解读为,还应该考虑到家庭平均收入的问题,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家庭情况、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会很大。一刀切征个税,确实有失公平。

他表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符合国际惯例,评判家庭中的平均收入,来保证税收负担公平。然而,在中国实行这方面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但起码是一个努力的方向。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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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19
目前的个税起征点还是3500没有变
第2个回答  2018-04-19
1980年开始,个税起征点经过多次调整,从800元调整至2011年的3500元。
个税起征点的前世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始于1980年,当时个税起征点为800元,2006年和2008年分别调高至1600元和2000元,2011年调至3500元后至今未再作调整。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调整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三税并轨。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需要,该税暂免征收)。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1,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第一轮个税改革落定,其最大变化就是个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自2006年起实施。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为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并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个税起征点的今生
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至此,我国已是近五年内第三次对个税起征点进行提高调整。
与老百姓收入密切相关的“个税改革”这一话题历来备受关注。个人所得税为直接税种,一旦改革,影响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老百姓能够直接感受到变化。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改变,个税起征点调整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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