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处理期间,运管所因为扣留车辆发生的停车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是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特殊情况下,如公安机关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超过时间仍然未领取得,其产生的相关停车费用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如下: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下: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要收停车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法条: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我的是非法运营,被运管局扣的
我怕到时候我去取车她说要交停车费啊!
毕竟我被扣20天了
追答不用,到时候运管要给你放行条的,如果停车场收你停车费你只要出示放行条就行了
追问我就怕出了放行条他也说要收停车费啊!
我是不怕万一就怕一万啊!
追答如果对方一定要收你可以回运管局去找开放行条的工作人员
追问那他说这是他们停车场的事情,和他们无关,那我就没办法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