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工资的,如果没有,实违法行为,试用期内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
1、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就试工三天期间,都可以计算劳动有多少价值,比如3天做了多少产品,有多少是次品,有多少损失。再不行就各退一步。劳动者觉得显失公平的,可以申请劳动局监察大队来协调,或者进行劳动仲裁要求结清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3、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企业的原本用意是想通过“试用”来了解劳动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但这一规则现在被一些无良企业给玩坏了,演变成了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的游戏。
试用期间不给工资、不交社保是违法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报酬标准或不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
也有一些劳动者为了“竞争”上岗,不惜“零报酬”试用为条件争取企业的青睐。企业主或HR为了贪一时的便宜,往往会选择这样的劳动者。但从本人处理过的不少案例来看,这些劳动者又往往会在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企业不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企业只能败诉。
所以,建议我们的企业主们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企业塞进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黑名单,HR也不要给自己的老板出这样的馊主意。
【法律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拖欠劳动报酬等争议的行政救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