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配备船员的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1、本案租赁船舶的船员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其应负责船舶的航行安全,因其船员过错导致碰撞事故发生而致货损,应由船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在事故航次中承租方未对船舶驾驶操纵发出任何指示,这说明承租方对事故及损失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发生货损,完全是由承租方发出之指令导致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承租方一般不会就如何操作船舶发出指令,实际操作是由船舶所有人配备的船员执行的,正常情况下,发生贷损的,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