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问题....诚意求解答!!!!!!!!!!!

1、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及其特点。
2、我国征地制度及其变迁。
3、我国房屋所有权制度及其流转形式。
4、你对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管理有何认识。
5、地籍管理与房屋立档建籍的异同。
请扼要回答..但不要太简单...谢谢...答案好再加分..最高加2百

  产权制度
  是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组合、调节的制度安排。具体表现为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对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相互关系加以规范的法律制度。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新阶段
  随着化、城市化的发展,征地热潮愈演愈烈的,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目的,1998年对原《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明确规定了“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了建设用地的审批力度,应当说是在土地管理制度,特别耕地保护方面的一部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但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却没有重大的改变,只是在补偿标准上有所提高,并仍然保留着补偿上限的限制。比如,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对于失地人员的安置,新《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安置措施,只是笼统地提到由集体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是自己安置。如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这里的“支持”实际上弱化和简化了地方政府和征地单位对失地农民安置的责任。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根本性变迁,在征用补偿安置机制已明显失效的同时,仍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补偿安置体制,法律己严重滞后于现实实践,不能很好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可以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这是一部不太成功的法律。
  房地合一是房屋的普遍共性,这并不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特性。在城市出现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统一情况时,并没有片面的依照土地使用证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农村,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人与房屋所有人不统一的情况很多,又是农民翻建房屋后没有变更宅基证的也很多,但这不能因为农村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就通过概念转换的方式想当然的认为应当以土地使用证来认定房屋所有权人,这在逻辑上和客观现实中都是行不通的。造成上述不统一的原因主要有: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后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承人继承房屋后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同村村民购买他人房屋或与其他村民互换房屋后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已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因死亡或其他原因没有建房而将空宅基地转让他人建房。本人认为,在继承的情况下,由于该行为完全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此时仅仅存在房地不统一,由于土地使用人作为民事主体此时已不存在,因此当然应认定继承人为实际所有权人,此时只要责令其办理相应的土地登记就可以了,如果其属于非法用地,则可以进行没收或拆除等处罚。而在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儿女的情况下,由于农村大多数都是父母在儿女结婚后仍与子女共同居住,这种情况下要求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恐怕不利于维护家庭关系,而如果仍按照原宅基证使用权人来确定房屋所有权,又极不利于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村民合法购买他人或互换房屋时,如果出现没有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和交易稳定的原则,应当确认购买或互换后的事实,这样更符合农村的善良风俗,依此来处理案件村民也比较容易接受;而如果依照各种高深的不动产理论来推理,村民不一定接受,社会效果也不一定好。还应当指出的是,在部分城市郊区,村委会集体建筑的楼房分配给村民后,该类楼房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并不清晰,此时也根本无法以土地使用权来确认房屋的归属。

  当然,从总的趋势来看,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在量上又增加的趋势,而一些矛盾的发生,也是由于农村房屋缺乏登记而造成产权不清,因此通过立法对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引导是必需的。从目前情况来看,出台法律明确规定以土地登记同时代替房屋登记是一个既节省农民费用,又方便管理的措施,但如何完善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一.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代化内涵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代化是不断采用当代最先进的科学管理理论、管理技术、管理方法和最科学的管理体制对房地产产权和产籍进行高效率、高效益的管理过程。包括房地产产权管理现代化和房地产产籍管理现代化两个方面,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 思想理论现代化。
  2. 组织机构现代化。
  3. 人员技能现代化。
  4. 信息传递现代化。
  5. 管理技术手段现代化。
  6. 管理方式方法的现代化。
  7. 建立现代管理系统。

  二、 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代化的现状及特点
  一当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状
  1. 管理体制不健全。
  2. 管理技术落后
  3. 产籍资料不全。
  4. 效率太低。
  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代化的特点
  1. 现代化的起点低。
  2. 人才匮乏。
  3. 社会主义的属性。
  4. 传统文化的影响。

  三、 管理现代化的必要性
  1. 经济发展的需要。
  2. 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3. 经济开放的要求。
  4. 科技发展的要求。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地籍系统包括土地登记和地籍制图两部 分,公证&和律师主要负责受理为权力人代办士地登记工作的委托, 测量员负责接受为权利人进行地籍制图部分的委托。由于使用的技 术手段不同,土地登记和土地测量的工作程序大不相同。地籍测量和 制图需要同专门技术来获取足够的资料,而土地登记程序则非常接 近于簿记 这种分工通常导致两个不同的机构负责处理同一项事务,这样就增加了机构运行成本,造成了浪费。另一个缺点是使土地市场行为人为进行土地交易要与两个不同的机构打交道,相对比较繁琐、复杂,可能会抑制土地交易的顺利进行。

  传统的地籍部门分工实际上是劳动的分工,由于地籍制图和土地登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因此,部门分工在过去“纸和笔”的时代是可行的。但是,计算机和GIS等技术的出现及其在地籍领域内的应用,节约了大量劳动力,以前需要几个人才能完成的制图工作,现在只需要一个人借助计算机就可以轻松完成。同时,数据库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发展使得图形数据和地籍数据统一到同一个地籍信息系统中成为可能。职能一体化的发展促使土地登记部门和地籍制图部门更加紧密合作,甚至合并。

  3.对我国地籍管理发展的启示
  同世界各国一样,进入新世纪后我国也面临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尽管我国地籍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但是现代地籍在我国起步较晚,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地籍管理系统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地籍制度尤其是土地登记制度不完善;立法不完善;地籍管理中的科技含量低,信息化程度不高;基层地籍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适应国际地籍发展潮流,借鉴国外地籍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对旧的地籍系统及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扩大地籍登记的范围,将地籍登记的范围扩大到广大农村地区,以满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地籍管理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鼓励社会和个人参与地籍管理,充分利用传输型遥感卫星“中国资源二号”所发回的数据,加快地籍信息化建设步伐,同时要重视优秀地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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