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对人造成伤害该怎么赔偿,

我父亲是一名出租车司机,17号在火车站接活,与一名同行发生口角,
后来撕扯起来,正巧旁边路过蚌埠市东升派出所的几名民警, 冲上前来抓住我父亲的头发,
猛烈的把他摔倒在地, 手臂肘部撞击到路崖石上。
后经医院检查,左手肘关节挠骨骨折断裂,..
因为家境条件不好,我和母亲都无工作,生活所有开销由我父亲一人承担,
而现在,医院要求我父亲尽快手术,家里支付不起这笔费用,
去找蚌埠市东升派出所, 他们态度强硬,不给予目前住院所需费用,
并一拖再拖,耽误治疗的最好时机.
目前我父亲卧床在家,生活需人照顾,手臂疼痛厉害,

难道说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对人造成严重伤害,不该及时带去治疗吗,
就这样不闻不问,并且态度蛮横,难道这就是蚌埠市所有民警的形象吗。

想咨询了解有关知识的朋友,给予最好的解答,
到底我们家该得到怎样的赔偿,有没相关法律条例明确规定。?

谢谢了,

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对人造成伤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构成伤残的,支付伤残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果对人造成伤害,受害者可以向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索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另据"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可知受害者应当向执行公务的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索赔,并不是向警察本人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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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27
你先打个电话给媒体,报社呀,电视台都可以,再打给公安督查,再打110报警投诉,如果你家人已受到处罚的话向他们派出所正式申请复议。赶快取证,找到现场两个证人,到医院做珍断,给受伤处拍下照片,保留好各种证据。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等着处理就行,处理不了,就上法院。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3-27
他们这是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话还造成故意伤害!你们感紧想办法呀,别做没用的工夫!要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要不把事情闹大,如联系媒体,在政府门前喊冤申诉等。一但上级重视了,立马就给你们解决了!
第3个回答  2009-03-27
申请行政赔偿,要求该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赔偿
第4个回答  2009-03-27
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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