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如何理解

如题所述

再审制度是纠正错案的当事人救济机制,而这一条文对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再审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人情世故”的一种尊重,这也是婚姻法以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作的特殊要求。婚姻以夫妻之间的关系为纽带,离婚判决就是对这种感情纽带断裂状态的法律上认可。须知法律不能控制人的感情。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双方是否与他人再行结婚,之前的婚姻都已告终结。不因任何双方或单方的感情纠缠而得恢复,除非两人再婚。另外,观察179条再审事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等。“感情断裂”这一事实是如此抽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官需要结合各种间接证据才能进行判断,如果死磕真实,允许再审,那么可能就出现一方当事人不断申请再审的情形。那么不仅会使法官陷于难以形成心证的痛苦境地,而且也会使感情真正破灭的当事人陷于痛苦的缠讼之中。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202条的规定也是为法官判断家务事提供法律上的支持,避免落入重复诉讼、变更判决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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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28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理由非常简单,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属于不可逆的行为。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实际解除。申请再审就意味着有推翻原审判决、调解书的可能,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就立即结婚,那就意味着有追究其重婚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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