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能否抵押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能否抵押
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的、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这个权限仅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国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能超过省或区市规定的标准,具体的标准还是要看各个省的情况和规定。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宅基地的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 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在我国,满足以下条件的人都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探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随着发展,我国宅基地使用抵押办理贷款的也越来越多,具体的要求还是要看各地的政策规定以及贷款银行或金融公司的规定。
二、宅基地上附着物可以转让吗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农村房屋在同村村民之间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按照一定程序进行。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三、抵押权是什么
(一)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民法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民法典:"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的种类
1.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 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可以抵押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2.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3.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4.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5.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往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抵押的。但是近年来为了推动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国家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以及银行条件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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