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残疾证的标准

如题所述

办理一级残疾证有以下标准:
1.视力残疾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2.听力残疾
一级>90(好耳)<15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语言残疾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智力残疾
重度一级:IQ<20
注:(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5.肢体残疾
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情况,具体分为: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办理残疾证流程
1、残疾人带上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残联开具区残联统一提供的残疾程度鉴定介绍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具重残鉴定证明。
2、对于无法自主活动的残疾人,可由其监护人持户口本和村(居)委会证明,向残联提出入户鉴定申请。
无法直接判定的,要通过区残联请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生入户进行重残鉴定。鉴定合格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具重残鉴定证明。
3、精神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为其申请重残鉴定的,需持相关医院治疗诊断证明,到镇、办事处残联开具区残联统一提供的残疾程度鉴定介绍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重残鉴定。
三、残疾证的作用
1.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可享受低保或持残疾人贫困证的一级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多重及60周岁以上的一级听力、语言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
2.残疾人托(安)养方面,一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语言、视力残疾)或18至60周岁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语言、视力残疾),集中托养:低保户、贫困户的对象补助每年补助现金按各地政策规定金额发放。
四、残疾人补助申请书怎样写
残疾人补助申请书要写明:
1.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2.申请补助的内容;
3.申请补助的原因;
4.申请的单位或者机构。
法律依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一、 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注:(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三)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听力语言残疾标准
一、听力语言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一)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二)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三)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
二、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级
(一)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二)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于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听力损失程度
聋    一级聋  >91dB
    二级聋  90~71dB
重 听  一级重听 70~56dB
    二级重听 55~41dB
(三)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等级。
注:(一)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二)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损失轻的一耳为准。
(三)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程度等于或小于40分贝,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智力残疾标准
一、 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为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能迟缓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颔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
列表如下:
级别     分度  与平均水平差距 IQ值适应能力
一级智力残疾 极度重 ≥5.01 20或25  极重适应缺陷以下
二级智力残疾 重度   4.01~5 20~35 重度适应缺陷或25~40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3.01~4 35~50 中度适应缺陷或40~55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2.01~3 50~70 轻度适应缺陷或55~75
注:(一)智力迟缓(MR),是根据美国智能迟缓协会1983年的诊断标准:1、智力明显低于平均水平,IQ值在人群均值的两个标准差以下,即70、75以下;2、适应行为(包括生活和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不足;3、年龄在18岁以下。
(二)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三)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
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四)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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