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和寻衅滋事的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相关问题

张某因为一起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和寻衅滋事的案件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起因是因为刘某和他5/6个朋友在网吧上网然后刘某与二十几名技校学生发生口角,刘某不服随即打电话给杨某并让杨某叫人与他回合.然后杨某伙同张某等六人与刘某会合以后在技校学生返校途中互相殴打并导致技校学生8人被小匕首砍成轻伤.涉案人员只有刘某和张某有匕首.事发后张某外出打工,5个月以后回家得知其他涉案人员都已被抓获并判刑,自己也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在派处所询问案情后得知刘某的罪名都被扣在自己身上.
请问派出所为什么会把不属于张某的罪名记录在网上在逃里边?
是不是其他涉案人员串供造成的?
如果是张某怎样说清事实真相?
如果不是串供还会有那些可能性?
张某投案自首前做什么对自己有利?
怎样做才能让张某最大限度少受处罚?
谢谢你/.赏分一定是你的.
张某投案自首且年满18周岁再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可能会判多久?
有没有可能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
那有没有其他的办法把网上在逃人员消掉?
现在刘某已经按照从犯判刑,是不是说明他们已经串供或者伪照呢?

  按实际情况,对于涉嫌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和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被网上追逃以后,一经逮捕,由人民法院按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定罪处理。
  另外,犯罪分子存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属于存在自首情形,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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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24
这个很明显是个刑事案件,

第一是刘某去纠结杨某,再由杨某纠结张某

其中的关系,主次你必须要分清楚,

一、刘某系主谋,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斗殴,

二、杨某,只不过是在接到刘某的的指示后才又纠集他人的

三、张某又受到杨某的纠集后,几人一起去斗殴的,

这个关系你必须要理清楚,意思大概就是,如果刘某不纠集杨某,杨某则不会纠集张某,所以这个后果的结局当然是刘某要拿大头,后是杨某,其后依次看谁出手伤害了对方的程度,

如果刘某的罪名全部都在张某的身上,可能只有以下几种

一、参与人员串供,

二、办案人员故意修改供词,或者为了减轻办案难度,所以草草了事

派出所可能是在他们刚刚调查清楚这个案件的时候

检察院下达了逮捕令,其人没有在现场不能拿出直接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此事,

所以就在追逃的罪名里没有纪录,

如果张某说出事实真相的话,可能有些难度,

一、其同案犯都以判刑,时过以久,在来调查这些事,可能证据不足,

所以还是维持原判,

二、可能是以前刘某和杨某觉得张某在外没有被逮捕,所以尽量把罪名推托到他身上,以减轻自己的罪过,争取少判,所以难免供词已经在脑袋里面形成了记忆化的习惯性思维了吧,所以在说一次的话,也是如此了,

你说如果不是串供的话,那就是可能参与人员,自己家里有些关系找了些熟人,

稍微改动了几个字,现在木以成舟,如果要想办法的话,那就尽量想办法找些对自己有力的证据,

你说张某投案自首前做什么对自己有利??

那我告诉你,有两条路可以选择,第一条是歪的路,但是可能还是有点希望让他尽量减少处罚力度,第二,尽量找些关系熟人,拉拉关系,塞点钱,可能也会好点,

第二条是正路,那就只有慢慢的聘请一个律师,让他为你找证据,走正路找证据,这样估计会很慢找不找的到,还是一个问题,

你说怎样做才能让张某最大限度减少处罚???

一,你看看张某,年满14岁--16岁没,或者以满16岁不到18岁没,中国法律对少年犯,是每一个年龄一个层次,如果不到18岁,那么会有一个从轻点,

二、如果张某他自己去投案自首的话,也可以减轻处罚、

三、如果张某还在上学的话,可以让学校开具一张证明,让学校党委会的,

说自己的学生要上学,怎么怎么的,在写一些联名书,也是个不错的参考,

四、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金钱损失,让他们不要追究,法官也会量情而行的

总之一句话,这些都是一些办法,我进进出出坐牢都已经N次了,

对法律我还是比较熟悉的,这个案子的话,你可以自己在想想别的路子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自己用手指头慢慢敲的,累,给你敲了40分钟,呵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4-24
首先要自首,尽量能提供一些线索争取立功 这样会从轻量刑
第3个回答  2009-04-24
首先,刘某与人发生争执后纠集多人去伤害学生,且刘某带有小刀,所以刘某是主犯。
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斗欧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刘某有纠集多人的情节,同伙的行为刘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张某不可能比刘某承担更多的刑事责任,也不可能被判处比刘某更重的刑罚。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受害人谅解也是法定的从轻情节。
一般可以取保或者判处缓刑(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
主动投案自首或者被抓获归案后,网上通缉就被撤消了,除此以外,不可能撤消追逃。

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是严格按照程序的,任何串供和伪证都不可能经得起多次反复询(讯)问和调查。你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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