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构成要件

如题所述

行政复议中,第三人需要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首先,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例如,村民甲虚报户口,申请建房,尽管镇政府发给许可证,但其行为违法,后被县土地管理局处罚。当甲提起行政复议时,镇政府由于与这一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另一个例子是,乙因甲摆摊问题对工商局的决定不满,申请复议。虽然乙与不批准摆摊的决定间接相关,但甲同样作为第三人介入复议过程。

其次,第三人参与复议的时间必须在申请已被受理但复议过程尚未结束的阶段。复议程序尚未开始或已经完成,第三人的问题就不再适用。这意味着第三人必须在恰当的时间节点介入以保障其权益的行使。

最后,成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并非自动发生,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这是为了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防止对复议活动的干扰。这一批准过程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复议申请人权益的稳定,维护复议程序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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