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7章51条。

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行政强制规定。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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