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换法人需要的手续包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