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19版药品管理法规定,是不是对超过有效期的劣药处罚也要检验报告?

如题所述

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否按劣药处理,这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检查时发现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就可以按经营劣药处理。
企业如果按照gsp的管理,计算机系统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自动控制,质量状态调整为“不合格”,仓库人员也及时讲药品移到不合格库中,就是符合规定的操作,没有违法。
但是,如果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了过期的药品在销售时出库并送到客户手中,又被客户举报了,即销售过期药品行为成为事实,就可以按劣药处罚了。零售药店也是同理,过期药品销售交到了顾客手中就成为了销售劣药的事实。因为按gsp规定,-出库前必须要进行质量复核,包括了核对批号和有效期,这并不是难以完成的工作,没有复核造成的销售劣药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新药法中第121条,对假劣药的处罚决定应有质量检验报告书的规定,在原药品管理法的释义中有规定不需要检验的情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1-06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以货值金额1—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