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怎么审核

如题所述

如果只是量有误差就只能调整量了, 综合单价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允许调整。
法律分析
如果是投标时发现,就向业主或招标代理提出,让他们通过补疑书来改正;如果是签合同后发现,就向业主提出变更。 对于工程量,是招标人的责任,对于综合单价报价,是投标人的责任,在招标环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就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计算与图纸不符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预备会时对以上问题进行书面答复,但原则上,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负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清单报价完全符合要求,中标后可以在施工时对超出工程部分进行索赔,对于建设单位多算的部分一般不会提出,所以,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招标人对工程建设不重视或是没有经验,前期工作不认真往往导致工程问题较大。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进行说明,施工方能中标,说明评标质量不高,或是总价基本合理。 根据你的描述,以上环节都没有对问题进行发现和纠正,到竣工时才发现,可见双方工程管理问题较多,施工方为中标报低价是合理的,但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并且招标过程及各文体资料是要备案的,合同也必须要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和更改,就正常投标而言,这些投标人都要提前考虑到,不要等中标了才叫苦低了,这是不成熟的表现。 综上,双方问题比较多,都有责任,作为施工方,应就工程量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作为索赔的重点,而不是中标的单价,除非单价明显低于成本,但这同时说明评标存在严重问题,除非过低,否则索赔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施工方认为按清单计价量大,且混凝土板比较靠前期,能较早收回资金,走量可以报较低单价,但实际工程量小的多,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要求对管理费和部分措施费进行补偿(按施工组织计划多占用的资源成本及管理成本),不行的可以按合同对争议规定的进行仲裁或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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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04
如果只是量有误差就只能调整量了 综合单价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允许调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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