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同居生活期间,若一方向另一方转款的行为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结婚条件不成立,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也就失去合法的依据,此时就需要返还接受的赠与财物。
结合本案,男方要求返还比如买车或还房贷的钱,这就需要具体审查男方对女方打款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赠与。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男方是有可能要回来全部或部分的,但若是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则是很难要回来的。当然,最终能否要回,需要结合个案,综合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需要提出哪些证据?
此时,可以提供以下证据。首先,应提供自身有转账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若为现金支付的,则很难证明自身有转款的行为,自然也就构不成赠与。其次,在认定确实有转账行为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具体可参考:(1)男方向女方打款买车或交房贷时,聊天记录或录音文件里有明确说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女方有认可这一性质;(2)双方有订婚的仪式;(3)就打款买车或还房贷的行为,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说明了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出资。
二、一般目的而赠与的,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赠与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互赠礼物,即便属于较大价值的贵重物品亦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其系完全自愿且无任何附条件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此时,赠与方也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比如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支付的生活费、旅游费等费用均属于消费性支出,还有平日双方为联络感情向对方发红包甚至明确备注寓意的,像上述的情况显然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那么该给付的财产通常是不予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