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农民集体化改革后农民私有化,建国七十年农民要玩完,农民怎么办,孰看国

如题所述

中共采取了不同于以往的动员手段,这便是以土地为中心的政治动员。具体而言:一是在制度层面上,以土地纲领建构革命领导权;二是观念层面上,以土地均平重塑乡村秩序观;三是在组织层面上,以土地改革再造政治共同体[6](p178-197)。经由土地改革之后,占据中国传统社会主流的“小自耕农”转型为“革命农民”,乡村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所谓革命农民,是指经由革命氛围的洗礼,思想认识、行为逻辑、组织方式都适应了革命化需要的农民形态。革命农民的特点可以用两个字来概括:一个是均、一个是动。所谓均,有两层意思:一是均平,二是均质。土地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均贫富”——过去贫富不均的农民成为了在财富占有上基本均平的个体;土地改革的深层次效果则是“等贵贱”——过去在乡村社会中高下有别的农民成为了在社会地位上相对均质的个体。台湾学者黄树民在《林村的故事》一书中曾坦陈,1949年后的中国革命对全体中国人进行相对均质化的改造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7](p17-19)。而所谓动,也有两层意思:一是心动,二是行动。传统农民是强烈的保守主义和宿命主义者,在近代革命中比“翻身”革命更难的是农民的“翻心”动员。青年毛泽东就曾放下豪言:“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8](p85)在土地改革中,基层工作组通过“诉苦”“批斗”等方式重构了农民的观念和认识,激发了农民热烈的革命情绪,是谓“心动”。“翻心”之后的农民很好地承接了“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的政治需要,支持新政权破除了传统乡村中的精英结构和统治关系,建立起了新的组织体制和治理秩序,心动转化为行动。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1950年代土地改革的功过得失,评说不一。最主要的批评在于执政者对当时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严重高估。近年研究发现,依据1949—1952年土改的普查数据估算,土地改革前农村10%的富裕阶层占有的土地,在南方大约为25%—30%,在北方则不超过20%。这样看来,农村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并没有想象的严重[9](p146)。这一批评不无道理。但也需要指出,土地改革几乎是近代民主革命中所有国家尤其是后发国家的普遍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关。从这一背景出发去看,土地改革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

  近代革命,可以说是“得农村者得天下”[10](p241)。1936年,毛泽东在延安对美国作家斯诺说道:“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了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11](p47)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领导中国革命走向成功,正是因为在复杂纷繁的因素中,抓住了农民这个核心;在农民问题上,又抓住了土地这个根本。后来杜润生评价说:土地改革是“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其历史意义在于“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12](p20)。面对传统时代一个分散化、离散化的乡村社会,在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中,国家权力直接触及农民个体,通过对农民的改造促成了乡村社会的重组。由此,让后发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两个基本条件——资源汲取和社会动员——有所着落。

  人的发展进步是最为复杂的、最为缓慢的过程。在短短几年里,依靠国家强制力所型塑的革命农民当然不具有稳定性。作为国家政治整合中一致性建构的产物,革命农民只能在某个时点上存在,而不可能成为一个持续的状态。实际上,革命农民塑造的完成之日,实际上也就是农民分化重新开启之时。当然这一过程非常缓慢。在新中国建设历程中,革命农民不但支撑了建国之初乡村社会的改造,还直接服务了国家的集体化战略。而且,其行为惯性一直延续下来,影响了后续几十年里的乡村治理结构和乡村发展进程。

  二、公社农民与政社合一的乡村体制

  建国之初,党的领导集团包括毛泽东本人都认为需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新民主主义阶段才会向社会主义阶段过渡。1950年召开的一届全国政协二次会议上,毛泽东还在说:“将来,在国家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大为兴盛了以后,在各种条件具备了以后,……就可以从容地和妥善地走进社会主义的新时期。”[13](p27)但短短三年之后,1953年6月的政治局会议上他便强调“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和“确保私有财产”等提法和口号都是有害的[13](p81-82)。就在这一年,中国大规模启动了统购统销和农村集体化进程。1958年6月,毛泽东在河南新乡七里营和河北徐水发现了人民公社,并提出了“人民公社好”的著名口号。他说:“我去河南调查时,发现嵖岈山这个典型,得了卫星公社的一个章程,如获至宝。”[14](p139-140)不到一个月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布,中国进入了长达26年的“公社时代”。

  建立人民公社的第一步,便是将传统的家户农民改造成公社农民,这是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变化。公社农民的标准称谓是“社员”,此时的农民形态归纳起来说就是:私有产权被终结、自由迁徙被禁止、家庭经营被解构、横向联系被切断。

  第一,土地归公,终结私有产权。1955年夏天,集体化运动达到了高潮,全国范围内初级社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许多地方开始由初级社向高级社推进。“高级社实现了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取消了土地分红,统一组织生产与交换,实行按劳分配。”[15](p54)初级社农民尚可保留土地的所有权,只是让渡出土地的使用权,而高级社则意味着连同土地所有权都要交给合作社。自宋代以来沿袭逾千年的土地私有产权至此终结。

  第二,身份固化,禁止自由迁徙。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多次发布过限制农民迁徙的文告或者政令。1950年11月26日的《人民日报》发布了《应劝阻农民盲目向城市流动》的文告,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过了不到一年,内务部、劳动部发文重申贯彻这一指示[16](p46-47)。可见,限制和控制农民的流动是建国以来一以贯之的政策主张,只是到了公社时代政府通过户籍、粮本、就业等一道道手段将上述政策发挥到了极致。张乐天说:“地缘在公社中变成了‘画地为牢’(某农民语)的桎梏,只要生存在这片土地上的人,就只能握有农村户口,就注定只能从事农业劳动。”[15](p197-198)

  第三,集体核算,解构家庭经营。在毛泽东的思想深处有这样一种认识:“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步地集体化。”[17](p931)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农业集体化形成了对传统家户经营的否定和替代,农民家庭只保留了最基本的血缘和亲缘意义(在最极端的几年里大搞公共食堂,这些功能也被消弭殆尽)。公社体制下,传统的农民家庭经营边界被打破,农民被划分到水稻、蚕桑、蔬菜、畜牧等各个专业组当中,实行“共同劳动、记工记酬、集体核算”。

  第四,指令控制,切断横向联系。公社体制下,农村的生产、分配、消费、社会活动等都是在各级政府的指令下运行,在公社内部则沿着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农民这一链条进行管理,建立起由政府到公社再到农民个人之间的纵向联系[18](p71)。这一体制切断了人与人之间的横向联系,人们的经济活动被禁止、交往空间被阻隔、行动领域被合并。这意味着,人和人被同一化、共同体也被同一化,整个社会几乎成了一个失去社会分化的、简单复制的“蜂巢”式结构。

  这一时期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乡村体制。所谓“政社合一”,是指公社同时是社会主义中国在基层社会的政权单位、经济单位和社会单位,下面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是这一体制向更基层社会的复制和延伸。集体化时代整个国家成为一个以“再分配”经济形态为中心的总体性社会[19](p10),人民公社是这一体制下乡村社会的一个基层执行单元。这一体制的内在逻辑是:(1)国家和集体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集体受国家的委托对基层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特别是完成统购统销任务,集体实际是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一个具体执行者。集体的自主权很低,不但对所谓的集体土地并没有处置权,甚至连“吃饭”这样的事都需要中央直接“指导”。仅1960年9月,中央就连续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压低农村和城市的口粮标准的指示》《中共中央转发陕西省曹家庄生产队食堂节约粮食的经验》,对各地口粮标准进行规定并要求各地总结推广一个村庄食堂的经验[20](p16-17,46)。(2)集体和农民之间是汲取—分配关系。集体负责汲取农民的生产剩余上缴国家,并同时完成社区内的资源分配。徐勇指出,“中国的集体经济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生成,并服从和服务于整个计划经济体系的。由此可见,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原生形态是集体经济+国家计划,从而也是一种依附性奉献式经济。”[18](p71)

  以上便是我们今天经常提到的城乡二元结构中乡村一头的图景。这一景象很难让人觉得美好。公社体制所存在的经济低效、管理困难、特权盛行等问题已经得到广泛讨论。除此之外,从社会历史意义上着眼,公社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公社对农民束缚严苛,但对农民的保护作用不足。束缚与保护是共同体的两面。传统村社共同体当中,农民依附于共同体及其人格权威,受到皇权秩序、宗法关系的束缚,但同时享受着共同体生存伦理、均平秩序的保护。但在公社体制中,共同体对农民的束缚前所未有,但对农民的保护却几乎付之阙如。那个时代工人通常被称为“国家职工”,但几乎从未听说农民被称作“国家农民”。事实也确实如此。工人在低工资水平上完成生产上缴时,最起码还享受到了国家的粮食、医疗、住房等方面保护(尽管是低水平的),但农民只有上缴生产剩余的义务,却几乎没有享受国家福利的权利。

  第二,公社试图改造小农的本性,违背了人类进步的基本规律。公社体制对农民的改造,甚至比土地改革更为彻底。土地改革尚且部分地利用了小农自身的小私有特性,而集体化是建立在彻底改造小农这一基础之上的。如徐勇所言,公社体制下实行土地归公及其国家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抑制甚至消灭农民的个人性、私有性——其实也就是独立性——为条件的[21](p123)。但这一努力事与愿违,不但未能实现对小农的改造(事实上也不可能),反而抑制了小农自主进步和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自然演化的可能性,结果是迟滞了而不是加速了社会的进步。

  第三,公社靠高压力量进行维系,保持稳定的政治成本高昂。公社体制本身缺少存续的内生动力,只能靠高压力量进行维系,管制一旦放松体制就有突破之虞。整个集体化时期,仅大规模的包产到户风潮就有过四次,其他如农民平时的出工不出力、扩大自留地等记载更是无从备列。党国英指出,在公社体制下,用解决公共品供需问题的办法处理竞争性物品生产问题,且在公共领域并未建立识别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政治机制,这只能是一种社会政治成本高昂的“紧张型稳定”[22](p1-5)。

  这样一种体制注定是难以长久运转下去的。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实行了土地家庭经营,没过几年人民公社就全面解体了。但需要注意的是,乡镇层面的“政社合一”体制在改革开放后结束了,村庄层面的“政社合一”实际上一直保留到今天。我们今天深化改革无非是纠过往之偏,人民公社制度存续了26年,可“纠偏”的改革却都已经沿袭了整整40个年头。今天,我们无论是研究乡村问题还是推进乡村振兴,都要时刻保持对公社时代的清醒认识,对一些直接或变相改变家庭承包经营、退回旧的集体经济体制的思潮和做法时刻保持警惕。

  三、大国小农与乡村治理格局的演化

  大国小农是中国的一个历史传统和基本国情,也是国家—社会关系反映到乡村场域的一个基本图景。这个图景在公社时代曾经遭遇了改造和中断,改革开放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重新确立。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时间里,农民经历了家户小农、流动小农到市场小农的形态变迁,大国小农的内涵也在发生与时俱进的变化。

  (一)家户小农与乡政村治体制确立

  “家户制”是中国乡村社会的底色。在农业生产中,家户经营是一种高水平制度。当今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几个国家,也都是实行家庭农场经营。中国早在数百年前就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家户经营制度,自明清以来,核心家庭就是中国乡村社会最主要的产权单位、生产单位和治理单位。但这一制度基础在集体化时代遭受严重的扰动,农村改革首要就是重建被破坏的家户制度。

  改革刚启动时,土地承包经营的形式是多样的。正式文件中更强调责任制,并没有对家庭经营的地位作出特殊强调。杜润生回忆,刚开始时,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联产计酬、专业承包或小组承包等各种形式层出不穷。在多种经营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出现了统一经营向分户经营转变,包产到组向包产到户转变,包产向包干转变[12](p121)。改革启动后的几年里,家庭经营与联产承包制逐步完成了“政策嫁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作为一项正式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中断了数十年的家户小农传统得以恢复——当然是扬弃之上的恢复。

  土地的家庭经营瓦解了公社体制存续的根基。公社是一套“政社合一”的组织,在集体化时代其在经济方面的主要功能就是组织生产并完成统购统销,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这一经济功能已经失去意义。如果说此时公社毕竟还承担着政治和行政功能,在集体化时代作为其功能延伸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则一时间失去了行动方向,很多地方出现了基层组织瘫痪和治理真空。这时,广西宜山、罗城一带的农民为维护社会秩序,产生了一批村民“自组织”,有的叫“村委会”,还有的叫“村管会”“议事会”或者“治安领导小组”。“这一新的基层组织形式出现以后,立即得到正在考虑如何解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建立新的基层组织体系问题的中央决策层的重视。”[23](p23)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实行“政社分开”,要求设立乡政府和乡党委,并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后来常说的乡政村治概念便是由此而来。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具有了法律依据,乡政村治体制正式确立。直到今日,这仍旧是中国乡村治理的基本体制。

  (二)流动小农与乡村治理秩序变动

  历史上家户小农的行动空间是固化的,生于斯、长于斯,绝大多数人一生都不会离开自己熟悉的土地。革命时代和公社时代的农民也是固化的,二元体制限制了他们的流动。农村改革给了农民以身份自由,自由带来了农业的发展,农业发展之后一部分农民便得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工商业活动。顺应这一大势,政府进一步放宽了农民流动的自由;传统的家户小农多了一重流动的特性,成为流动小农。以今天的目光回望,这一举措可以说重构了整个国家的经济机会版图。不过,早期的农民流动带来的却是一种不稳定状态。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秩序变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秩序波动。大量农民出于对获利机会的追逐频繁往来于城乡之间,导致的结果是:乡村资源大出大进、乡村秩序大开大合。直接原因是,离开乡村的多是乡村精英和青壮年等最具活力的群体,这部分人的流出一方面造成了乡村知识、资本、凝聚力的耗散,另一方面也使得边缘人群得以抬头,不稳定因素有了更多活动空间。而问题的根本在于,一方面流动小农看似挣脱了土地的束缚,实际上没有走出农业社会的局限,这些人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引发不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从村庄传统共同体解体到现代性因素的进入需要一个过程,在乡村社会结构换挡期难免出现一些“成长中的烦恼”。

  第二,人口外流盲动。世纪之交,“三农”问题映入人们视野,其中最严重的便是农民税费负担问题。当时农民除了要缴纳农业税、特产税等正式税赋之外,还必须缴纳用于乡镇和村庄运转的“提留统筹”以及各种名目的“集资摊派”,用老百姓的话说是“头税(正式税费)轻、二税(提留统筹)重、三税(集资摊派)是个无底洞”。在沉重的税费负担之下,一些人为逃避税费离村进城,而这部分人的出走意味着他们原应缴纳的税费负担要均摊到留下的人头上,直接增加了留村农民的压力,由此导致了“人口外流—负担加重—加剧外流”的恶性循环。

  第三,土地秩序扰动。与当时沉重的税费负担相伴生的还有一个严重问题,即“二轮”承包时部分农户为了减轻税费负担全部或部分地放弃了承包地,这个比例全国平均在10%左右。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人口盲目流动问题很快迎刃而解,可土地问题的性质却出现了新变化。农业税取消后,“二轮”承包时放弃了承包权的农户多方努力希望获得承包权,但多数农户的努力并无结果。这部分农户之所以能够暂时接受现实是因为他们指望着本轮承包到期后能够按人头进行土地调整,他们实际上是在等待。10%的比例看似不高,但放到全国看绝对数量不算小,“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如何在政策衔接中处理好这部分人的诉求,是一个重要问题。

  流动小农体现出不同于传统农民的特征,进而型塑了不同于传统时代的乡村社会。当然,无论是流动小农还是乡村秩序波动都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民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形态也随之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三)市场小农与乡村治理结构分化

  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间,中国的农村人口经历了“离土不离乡”“离土也离乡”和“离土不回乡”三个阶段的转变。2000年以后,中国开启了大规模城市化进程,乡村人口比重、乡村就业人员比重和农业就业份额都发生了大幅下降(见表1),如今城乡人口布局已经发生质变。



  表1:城乡人口布局情况(1978-2018年)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世界银行公开数据,https://data.worldbank.org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产业分工和市场经济要素逐步向乡村社会渗透,传统农民在流动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经济性和独立性的因素,流动小农逐步发育为市场小农。市场小农的特点是具有了独立的经济核算意识,能够在广阔的城乡市场中作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决策和选择。居住地离城市近的农民,具有融入市场转而从事工商业的便利,这些村庄的农民较早也较为彻底地脱离了农业,这些村庄的土地大多也早已转为建设用地并获得了政府认可。还有一部分农民居住在高山、高寒等本不适宜人类生存的地方,这部分农民当然有更强的驱动力向外迁移。从中国乡村全局来看,以上两部分农民只是少数,大部分的农民居住在典型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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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23
大集体农业农村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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