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基本权利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知健康权。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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