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民警察评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第二十七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评定伤残等级后,发给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二)《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是伤残人民警察证明个人伤残等级和享受抚恤的有效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三)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级民政机关。县级民政机关审查后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四)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级民政机关。半年内查找不到,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级民政机关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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