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