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开了个便利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了一部分假货被315查扣,我如何维权

在一个月前本人开了个便利店,不知情的情况下进了一部分假食品,饮料等货。共记4万多元,被315查扣。我找到了供货人要求赔偿,招到拒绝。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怎样做能把我的损失降到最底。请相关人士解答!!谢了
我能不能告他诈骗。能不能给他判刑啊~!!!

唉,你很不应该,也很可怜,刚刚涉足商海就被海水呛到了~同情你~
首先是你经营了假冒商品,根据相关法律是要被处罚的;
同时你也是被害者,你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供货人追偿,快找你相关的证明吧(发票或供货单据等),这个属于另案处理;
给你提个醒,根据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规定: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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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24
只要你不知情,就不能认定你犯罪。
工商局查扣假货是正当的职务行为,没有错
我记得刑法规定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起刑点是5万...好像是的,但可能会根据地方的不同有所调整,你可以去问一下,如果你的损失到了你所在地规定的上述罪名的起刑点的话你可以直接报案,这不属于自诉案件,所以不能直接诉讼。这样对方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属于“危害社会安全罪”的范畴,个人认为不会判得特别轻...但是首先一点是要达到一定金额
这不是诈骗罪,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果他有制造行为的话就是“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罪”,即使对方是以欺诈手段骗取你购买他们的产品,但由于想象竞合的关系,仍然以一重罪处刑。一般是判处前者吧

PS。楼上说的...那是“销售不合格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里的定罪依据吧...LZ销售的不是这些吧(如果工商局是以“假货”名义查扣的话而且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属于这些比较细分的罪名的危害社会安全罪以法条竞合的原则是属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范畴。(但是要注意起刑点是多少钱)所以如果我们先认识符合这项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话,那么违反的是刑法而不是食品卫生法
如果不达到起刑点,你应该保留好所有的交易单据,这个可以作为证据。然后记得收集你自己的确不知道那货是假货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合同违约。以你的情况看似乎构不成合同诈骗(合同欺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3-21
您可以举报~~举报成功的话~~你出示购买发票到工商局投诉 应该会得到赔偿 也可能拿到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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