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8-06
是企业自行出具的,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来,参考如下: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以前制定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年9月4日)等规定,特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 研发投入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核定的成本计划;科研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耗费,设计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反映和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促进研发部门加强成本管理,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的研发部门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和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办法;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和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等各项定额,以及内部相互提供劳务的内部计划价格;成本核算所使用的工时、工作量、产值、工资总额、平均人数等指标,必须核实,并应与财务、人力行政等部门核对相符。因口径不一致出现的不符,编表时应予说明。
第四条 研究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项目为计算期
第五条 研发部门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成的项目、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项目研发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六条 研发部门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业项目成本的界限,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已完的科研项目成本与未完成的科研项目成本的界限。
第八条 研发部门对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研发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部门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项目研发的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预算的调整,费用的分配,项目成本和专业项目成本的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条 研发部门应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与公司的财务相配合,组织建立和健全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并对全公司的经济效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监督、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并搞好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二、公司的人力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编制、落实和综合平衡,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项目开始和项目完成的通知单,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发生的各项财务指标,为成本核算提供准确的数据。
三、各事业部负责编制和落实项目进展计划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人力行政部负责编制和落实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控制生产用工,健全考勤制度,归口负责降低人工成本。
五、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研发部应根据成本利润计划和内部管理的要求,结合本事业部具体情况,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和成本分析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做到算为管用,管算结合,努力实现成本核算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 研发部应以上级下达和外部委托的形式将各个项目按照确定对象分为四类:差旅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管理成本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 研发部以预算的专用资金计划进行的研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 辅助研发按辅助部门所提供的产品、设备和劳务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内容
第十五条 调研、设计、研发、专项费用应设置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差旅运输费、印制资料费、其他直接费和部门管理费七个成本项目。
专项拨款、专项工程的成本项目,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六条 研发部成本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涉及项目研发、科研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等支出。
二、材料费。指项目调研、研发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三、设备使用费。指研发部研发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所发生的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计提的折旧及大修理费,设备租赁费等。
四、差旅运输费。包括:
1.直接从事项目研发的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飞机票价及手续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以及辅助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2.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设备、器材及行李运输费以及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五、印制资料费。指直接为项目研究服务的印制资料费。包括外购资料费,辅助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资料费和打字、复印、描图、晒图、印刷费,电算费,委托试验费等。
六、其他直接费。指以上各项未包括,但可以直接计入研发设计、科研、专项费用成本计算对象的其他开支。包括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提取的研发部门进行科研、标准设计、定额编制、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按不超过项目研究阶段结算收入的4%提取的参加考核、项目验收等技术服务费;实际开支的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咨询费,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和为生产服务的其他直接费用。
七、部门经费。指研发部门进行组织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包括:
1.办公费。指部门管理用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费等。
2.邮电费。指部门开支的邮资、电报、电话费。
3.差旅费。指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车补助费。
4.水电费。指部门办公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等费用。
5.设备使用费:部门管理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内容与“设备使用费”成本项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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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研发部研发项目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四、按国家规定其他不准列入成本开支及与本单位研发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要素费用的核算
第十八条 研发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表(卡)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通过“工资”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计算工资总额。
按照单位和部门,直接计入“辅助研发”、“部门经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十九条 研发部应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并随同工资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和部门经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拨交的工资经费直接计入“部门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条 研发部门在研发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外购材料(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委托外部设计的成本,包括设计成本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研发部门直接从事科研工作所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项目名称和用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
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辅助部门、公司综合部门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用途分别计入“辅助”、“部门经费”和“部门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二条 研发部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受益对象确定分摊比例和分摊额,按季摊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应由本季成本负担而在以后季度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季提取时列入“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季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及少提数应调整费用支付月份的成本。
第二十三条 跨年度项目,应按项目及阶段名称汇集历年项目阶段及专业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上条款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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