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我们医院返聘本单位的退休妇产科医师为科主任,在一次一产妇产后出血,科室通知该医师回科室协助处理,该医师在返回医院的途中突发蛛网膜下腔出血,送到县医院治疗,约26天后因病情好转回家休养,在休养的过程中,约第34天再次出血,返回县医院治疗2天后无效死亡,其家属以“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约50余万元,请问,我们单位给死者造成人身损害了吗?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