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原告撤诉,诉讼费是否退还?

如题所述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退回一半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扩展资料: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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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7

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是一般是不退的,但原告撤诉的,受理费减半收取,可以退还一半。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扩展资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在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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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0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扩展资料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交纳退还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按以下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交纳办法》第10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39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参考资料:诉讼费用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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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1-12

法院庭下调解后原告撤诉诉讼费可以退吗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调解后原告撤诉的,案件的受理费用按一半收取,另一半退还给原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涉及到民事纠纷,若决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原告去法院立案时会收到法院的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天之内按照缴费通知书的金额缴纳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就是交给法院的诉讼费。

这笔诉讼费最终如何承担有明确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并且缴费通知也会明确说明,诉讼费由原告向法院预先缴纳,等待案件生效后,由胜诉方向法院申请退还,之后法院要求败诉方在七日内交到法院账户。

浙江省的退还诉讼费做得很好,会全额一次性退还给原告,而且杭州地区的法院还将诉讼费退还写入判决书,比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某某于本案件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但往往其他地区法院对上述的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很多地方将该笔费用转嫁给胜诉的原告,比如法院在判决书中会有这样一句话:本案的诉讼费用,待案件生效后由被告直接返还给原告。这种处理方式增加了原告的负担,在诉讼中很多被告并没有履行能力,原告能否收到该笔费用也很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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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如果立案时预交了全额诉讼费的,则可以退还一半诉讼费给原告;如果立案时就已经减半收取的,则诉讼费不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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