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6-05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第2个回答 2013-08-06
你好,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3个回答 2013-08-06
你好,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已经被《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周五工作制所取代。
2、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经得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适当加班,但同时必须遵循《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3、中午午休的时间不算工作时间。
第4个回答 2013-08-06
《劳动法》第四章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条你可以自己看一下。标准工时制下,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劳动法说的是四十四小时,但是国务院的规定做了修改)。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工资;周末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元旦,春节等),支付300%的工资。上下班和午休时间一般不计入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