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公司变更名称,但是劳动合同任然用变更前的名称签的,合同有效吗?

本人于2011年8月22日至2013年1月,在深圳A公司工作,A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B与本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但是B公司在2011年的8月初(我入职前)已经变更为C公司了。但是合同任然是以B公司的名义签的,公章也是B公司的。这个合同是否有效?我去仲裁的时候,人家就不认这个合同,说是章和证不一致。
该怎么办?
这个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如果为无效合同,就可以申请双倍赔偿了吗?

有效合同。
公司的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性,C公司再与你续签订劳动合同时,会用C公司的名义与你续签的。
劳动合同及纠纷更为关注的是事实本身,合同的本身而言,也旨在保护劳动者,以及是否对劳动者的不公上面去作支持,反之,劳动者对于合同唯一的认识而为之,也不会得到仲裁的支持。
劳动纠纷仲裁与法院判案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劳动仲裁比较关注实质,而法院也关注实质,但更关注证据及证据链的东西。追问

我现在是否可以否认C与我签了合同,因为在2011年8月他变更之后,B就不存在了,但是他们任然在2011年9月份以B公司于我签合同,这个就是虚假的合同。
现在我不想理B和C公司,直接追究A的责任,我认为他们没有给我签合同,或者没有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我签合同。这样可以吗?

追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而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了合同有效及部分有效等的说明。

也就是说,也要看合同内容,表面上看单位变更了,但合同中的内容是怎样约定的呢,你得看一下。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是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来确定的,不是单位或者个人说了算。而且,如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不会影响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

你可以按你所想去申诉或去申请仲裁,但能否得到支持,还得看当地仲裁人员的以及对单位的说法的认可性。如果单位有恶意性质存在,以欺诈的手段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也会被认定是无效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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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2
1、如果这个合同是无效的话,也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合同无效后,截止今年八月份,已经两年,无法再追究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了。
第2个回答  2013-08-12
该合同有效。
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追问

现在的关键不是他是不是该履行合同的问题,而是这个合同是否有效?现在劳动部门不认这个公章,说这个公司都变更了,变更前的公司就不存在了。更后还用以前的名称来签合同,是否存在违规,合同是否有效?

追答

有效。

第3个回答  2013-08-12
企业更名应该会通知相关部门,包括劳动局,同属一个单位,虽然更名,合同依然有效,追问

公司是在我入职前变更的呀?就是说在我入职的时候,B公司应经不存在了。
按照规定,公司变更后公司公章应该上缴,那么他与我签合同的公章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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