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8月22日至2013年1月,在深圳A公司工作,A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B与本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但是B公司在2011年的8月初(我入职前)已经变更为C公司了。但是合同任然是以B公司的名义签的,公章也是B公司的。这个合同是否有效?我去仲裁的时候,人家就不认这个合同,说是章和证不一致。
该怎么办?
这个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如果为无效合同,就可以申请双倍赔偿了吗?
我现在是否可以否认C与我签了合同,因为在2011年8月他变更之后,B就不存在了,但是他们任然在2011年9月份以B公司于我签合同,这个就是虚假的合同。
现在我不想理B和C公司,直接追究A的责任,我认为他们没有给我签合同,或者没有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我签合同。这样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而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了合同有效及部分有效等的说明。
也就是说,也要看合同内容,表面上看单位变更了,但合同中的内容是怎样约定的呢,你得看一下。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是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来确定的,不是单位或者个人说了算。而且,如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不会影响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
你可以按你所想去申诉或去申请仲裁,但能否得到支持,还得看当地仲裁人员的以及对单位的说法的认可性。如果单位有恶意性质存在,以欺诈的手段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也会被认定是无效的合同的。
现在的关键不是他是不是该履行合同的问题,而是这个合同是否有效?现在劳动部门不认这个公章,说这个公司都变更了,变更前的公司就不存在了。更后还用以前的名称来签合同,是否存在违规,合同是否有效?
追答有效。
公司是在我入职前变更的呀?就是说在我入职的时候,B公司应经不存在了。
按照规定,公司变更后公司公章应该上缴,那么他与我签合同的公章是怎么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