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关于从事行政岗位身份是以工代干的退休规定

如题所述

行政单位的男同志,不管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一律都是60岁退休,而女同志退休年龄就有50和55岁之分,女干部是55岁,女职工是50岁。这首先在女同志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事实,实在是很不公平的很不合理的.在企业干部做的是管理工作,工人大多数都在生产第一线,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的区别,工人比干部提前5年退休,比较科学.但在行政就不同了,不管身份是干部还是非干部,所从事的工作都是行政管理工作,工作性质都是相同的.50岁的女性确实正是身体健康,工作经验丰富,没有家庭负担,有足够的精力干好工作的时候,这个时候剥夺了她们的工作权利,多少年来的确给好多人造成心理不平衡,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当然对国家劳动力资源更是一种浪费啦,这种身份制退休的政策,适应企业,不适应行政,希望国家在改革退休年龄时要政企分开,行政单位女同志退休年龄就该打破身份制,实行年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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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2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据此,在女性的退休年龄上,工人和干部是不一致的,工人为50周岁,干部为55周岁。
但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企业全部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因此,在同一企业内,职工的各种身份界限被打破,工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到管理岗位上工作,干部也可以从事一线工人的工作。因此,在认定退休年龄时,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被聘干的应当按干部的条件办理退休。
具体到全员劳动合同制问题,由于企业全部受《劳动法》调整,应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因此不存在全员不全员的问题,而事业单位中只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才全部接受《劳动法》调整,应当实行全员合同制,其他单位则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全员实行合同制。如果没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工人和干部的划分上就要以档案与人事局审批为准。
以工代干,退休年龄仍然以50周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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